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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一市民网络购物货架遇商家虚拟发货法院支撑“退一赔三”

作者:乐鱼入口 浏览次数: 日期:2025-07-01 21:37:07

  网络购物方便快捷,已成为许多人足不出户购买产品的绝佳挑选。在网购过程中,假如遭受商家虚伪发货,顾客能否以“诈骗”为由,要求商家“退一赔三”?近来,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同案子。

  2024年4月15日,原告陈某使用互联网买卖渠道从被告某百货店处购买货架,并付出货款856元。下单成功后,某百货店于2024年10月6日发货,并奉告陈某物流信息。陈某在不明状况下于2024年10月8日签收,后发现快递内容为轿车香水挂件,随即向某百货店客服反映状况,但客服未予回应。2024年10月18日,网络买卖渠道显现买卖已成功。原告屡次向被告反映未收到货,要求退款,一向未收到被告的回复。2025年1月,陈某诉至法院,要求某百货店交还货款并补偿三倍价款。

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某百货店交还原告陈某货款856元并补偿三倍价款2568元。

  据莱芜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、员额法官亓飞介绍,民法上的诈骗,是指成心奉告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真实状况,诱使当事人作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行为。“本案中,原告陈某使用互联网买卖渠道向被告某百货店(驻渠道商户)购买货架,能够确定两边系使用互联网构成买卖合同联系。原告付出货款856元后,被告时隔近半年才向原告发送物流信息,原告收到的快递单号与网络买卖渠道显现的物流信息相同,原告在不明状况下签收,实践未收到购买的货架,但渠道显现发货、运送、签收的物流信息。”亓飞说,案涉商家的运营形式为在网络买卖渠道上开设店肆、上架出售的产品、顾客下单付款、商家虚伪发货、上传物流信息、物流显现“快件已签收”、渠道显现“买卖已成功”、货款从渠道转入商家,以前述运营形式骗得顾客价款,构成诈骗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则,原告建议被告交还货款856元并补偿三倍价款2568元的恳求,具有现实及法律依据,予以支撑。

  法官提示,消费的人在享用网购快捷性的一起,也要进步警觉、理性消费,尽可能地挑选证照完全、诺言杰出的品牌商家,慎重核对是不是收到产品,细心核验产品细节,并留意保存网购买卖的聊天记录、图片、视频等依据,运用法律武器合法保护本身权益。运营者应秉承诚信理念,标准运营,尽力在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上下功夫,一起促进网络消费环境明亮清明有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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